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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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条件的公共场所,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从事传承、传播或者利用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