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切实推进监督力量资源整合

更新时间:2024-11 来源:网友投稿

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为目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反腐败体制发展,既需要建立集中统一行使监察职权的专责机关,也需要监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形成联动合作关系的协同机制。我们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推进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监察体制改革中反腐败机构资源整合的双重路径

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初,首要以部门归并作为解决资源分散、力量分离等相关问题的基本对策,将职责相似、职权互补、权能相适的职能部门归并为统一独立、专业权威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把国家机关中履行反腐败职能的资源力量进行合并,包括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反贪部门在内的职能机构被合为一体,将行政监察、行政预防、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进行整合的“五权合一”模式由此形成。“五种权力”并不是简单拼合,而是对这几种权力的权能进行吸收转化和有机耦合之后形成的全新状态,具有内在的逻辑性、融合性和系统性,是一种更高级形态的职权结构体系。

部门归并虽然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中已被证明是实现反腐败职能机构资源整合的有效路径,但是其建立在被整合的部门具有职权重叠性与权能互补性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技术无法重合、功能难以合一的职能部门,部门归并的手段并不适用,比如因其专业性而难以被整合的审计部门等。因此,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并没有将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等国家机关整合进来,这些较难或不能被合并的部门只能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才能得以形成资源力量的有机融合——构建以监察委员会为平台框架的职能协同模式。通过作为反腐败专责机关的监察委员会为依托,在党的领导下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为目标,将难以通过部门归并方式进行资源合并的职能部门,以建立与完善职能协同机制来充分协调相关工作,依照程序规则有组织、系统性地整合资源,推动反腐败合力效应的有序释放,以期提升反腐败治理的工作效能。目前,监察体制改革中反腐败职能机构资源整合的相关研究,往往过于偏重部门归并,由此忽视了职能协同的机制研究。部门归并与职能协同作为反腐败职能机构整合资源的双重路径,应在推进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都给予同等分量的关注度。

---此处隐藏5196字,下载后查看---

与构成组织的内部机构之间形成的内在协同关系不同,同属于权力监督体系的各反腐败机构通过合作形成的外在协同关系,无论是在人员配备还是平台设置抑或是交互模式等方面,都无法与前者所展现的组织性、配合度相比拟。为此,如果要提升各反腐败机构间的职能协同效果,必须建立与完善组织协调机制。首先,人员配备的有机整合。由于各职能部门自身的专业属性与工作特点,在标准设立、技术操作与程序设定等方面呈现出具有明显区别的专业藩篱。在反腐败协作中要围绕人员专业的差异性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通过构建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沟通渠道,打破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专业技术、职业领域的不同而造成的区隔界限,推动各部门人员在技术理论、专业知识等层面形成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增强职能部门间对于彼此工作的熟悉度,从而为顺利推进与完成职能协同相关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其次,平台设置的优化完善。目前,履行反腐败相关职能的某些机构部门,依然没有完全摆脱以强调自我力量为主的思维桎梏,与达到高水平的协作状态仍有一定差距。为此,要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中,进一步提升以协助监委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平台协调水平,以更及时的沟通、更分明的权责、更无间的配合促进反腐败机构间的职能协同。最后,交互模式的制度设定。以不同部门间积极的交流、反馈与商讨来解决协作配合中具体问题的工作会议,可以通过建立规章的制度化形式加以确立,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常态化运作模式。着重围绕某项具体工作的协作状态与配合程度,借助协商共议、论证研讨的方式共同制定出优化方案与实施举措。

(四)内外保障机制

一方面,强化合作意识是推动职能协同的内部保障。依靠制度规章虽然能借助外部的强制推动促进反腐败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然而,主动协作的思维意识、积极配合的观念认知,才是推动职能协同工作顺利开展的内在动力来源。从强制性的被动行为到自发性的主动为之,培育正确的意识与形成强烈的意愿是推动这一过程转化的必要前提。因此,以造就自觉行动为方向促成主动、积极的协作意识,是确保职能协同真正发挥工作效能的内在保障。只有各部门充分明确职能协同对于反腐败治理工作的重要价值、对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从而牢固确立对于持续加强相关部门开展协同配合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现实认识,逐步形成进一步提高反腐败机构的资源整合力度,以此健全监督体系的价值认知,才能从主观意识层面消除影响协作配合的思维鸿沟,进而以天然的意识自觉与强烈的行动意愿推进部门间协作配合的工作开展,由此有效增强职能协同的效率水平。另一方面,改善合作环境是促进职能协同的外部保障。不可否认,承担反腐败职能的各部门与政治体系、经济体制、文化系统、社会制度等构成外界环境的诸要素之间存在着深度关联。所以,置身于具体环境中各机构间的合作深受外界影响,因而合作环境的改善可以从外部为职能协同提供切实保障。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等要求,为反腐败机构间的职能协同确立了明确、可预期的政策导向。随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持续推进,会逐步形成以进一步强化反腐败机构的资源整合、在更高水平提升反腐败合力为特征的职能协同发展环境,从而为强化协同效能、巩固协作水平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同志们,纪检监察监督和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开创我市纪检监察监督和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工作的新局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