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开展好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深入开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深刻把握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实践要求,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抓好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以学促知、以知促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从今天开始,我们组织开展为期一周的专题培训班,目的就是通过集中学习、解读培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运用,将其落实到监督执纪工作中,强化日常纪律教育,落实好严管厚爱要求,引导党员既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又能放下包袱、轻松上阵。下面,结合开展好此次培训,我提几点要求:
一、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促进执纪执法高效贯通。
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二者目标一致、功能同向、优势互补,都强调“规则之治”,这是纪法衔接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党纪和国法毕竟分属两种不同的规范、运用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其适用范围、内容要求、程序标准等均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促进纪法贯通、纪法衔接来统筹运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促进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是贯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此次《条例》修订也在第4条将“执纪执法贯通”新增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握三项要求:
一是充分认识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的重要意义。《条例》在推进执纪执法贯通上持续用力,健全完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党的自我革命,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提供了制度保障。针对当前党内政治生态尚未彻底净化、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等问题,《条例》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对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对提升执纪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精准把握纪律与法律的边界,真正做到科学精准规范、纪法情理融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二是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主旨要义。《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与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突出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持续形成震慑。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保持专章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并进一步从总体要求、实体和程序上加强对违法犯罪党员处分的衔接。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聚焦实践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衔接,注重与组织处理等规定衔接,针对实践中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推动能上能下等相关制度落实不够规范、有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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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身百行,以学为基”。党纪学习教育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更是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更要把学习贯彻《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尤其对照修订条款,切实把自己摆进去,强化自我约束。将《条例》落实到监督执纪工作中,强化日常纪律教育,落实好严管厚爱要求,引导党员既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又能放下包袱、轻松上阵。要将具体条例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运用、不断探索,更好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同时要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强化纪律建设,确保严格执纪、精准执纪,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完善制度流程等方式,不断强化监督执纪,发挥好纪律这把戒尺,确保《条例》执行落到实处。立足监督首责,紧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职情况、作风情况和廉洁情况开展监督,提升正确适用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能力,做到策略精准、处置精准、量纪精准,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心存敬畏、警醒知止。
首先,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对广大党员的党纪教育。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将学习《条例》和把握其实质与要义纳入党纪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通过借鉴以往党内法规学习教育经验,形成一套规范化、常态化的制度体系。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时,进一步提升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推进党纪学习教育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
其次,强化监督责任,将学习《条例》和把握其实质要义贯彻落实于监督执纪实践中,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在执纪过程中应时刻牢记为党和人民服务的使命担当,始终把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于违纪行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以强化纪律执行赢得民心、赢得主动。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加强执纪执法贯通,不断提高执纪的精准性,将《条例》体现的新理念新思路转化为实践中的新做法新作为。加强党纪学习教育的督促落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把党纪学习教育情况纳入日常监督、专项督查、清廉考核等监督评价机制中,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整改问题,以强力有效的监督促进各级党委营造知纪学纪遵纪的良好氛围。
最后,引导党员干部在服从党和人民利益的大局中学习领会《条例》并把握其实质和要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大党员应在认清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基础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做到知纪学纪守纪。党员不仅要坚持个人自学党纪与集中学习党纪相结合,还要将党纪学习融入日常生活工作中。党员应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党纪学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遵纪守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处理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从而坚持聚焦使命和服务大局的辩证统一。
同志们,“水无常形,器定其形。”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是“定水之器”。《条例》是纪检干部监督执纪的重要工具,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执纪者,纪检干部学好、用好《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坚持原原本本学、新旧对照学、结合岗位学,细看《条例》内容,当心存戒惧,手握戒尺,信守戒条,戒除弊端,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做好监督执纪工作,强化工作规范和自律意识,把学纪与执纪高度统一起来,确保严格执纪、精准执纪,切实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让党纪学习教育真正转化为推动纪检工作提质增效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