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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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持有、使用辅警服装、标识、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辅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