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深入学习了总书记在宁夏、青海等地考察时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条例》第十章、第十一章,对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体会。
第一,在落实工作部署中践行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推动党的工作和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深入学习《条例》第十章,进一步增强遵守工作纪律的意识。一是担当作为,全力以赴拼经济、比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干部敢于担当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更是遵守工作纪律的体现。《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也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等情形的处分。从中不难看出,党员干部是否遵守工作纪律,首先就是看是否担当作为。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积极面对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二是求真务实,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条例》针对党员、干部反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痒疯疾明确了处分规定,这次修订还特别增写了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我们要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摒弃主观主义、功利主义和官本位思想,不折不扣抓好精文减会、规范督检考、改进调研作风、清理基层组织“滥挂牌”等为基层减负工作,勉励广大党员干部多做打基础、利长远、出实效、创实绩的事,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三是秉公用权,始终保持对全力的敬畏感。总书记强调,“要守住权力关,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这一科学论断充分体现了总书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也是对GCD人正确权力观的科学诠释。《条例》第十章增写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行为的处分,充分体现了工作纪律对秉公用权的高标准、严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相关内容,正确认识我们手中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实质、权力的特征,自觉在党纪和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行权,把权力用在推动工作落实、解决群众困难、促进社会发展等党的事业上来,确保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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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改进生活作风中践行生活纪律,切实做到修身律己、弘扬正气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只有五条,篇幅在“六大纪律”中最短,但这绝不意味着生活纪律不重要,其侧重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私人生活”,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爱护,同样需要我们严格遵守。一是勤俭节约,带头习惯过“紧日子”。总书记指出,“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条例》在“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对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等行为的处分,此外还特别增写了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等行为的处分。我们要传承党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观念,从节约一粒米、一滴油等做起,以自身的示范行动带动更多人践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新风尚。二是严于律己,带头恪守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是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底线之一。党章规定,GCD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条例》也专门增写了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我们要牢记党员身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公序良俗,带头追求健康情趣,严以修身、正心明道,时时处处体现出GCD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三是从严治家,带头涵养纯正家风。《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处分。我们要贯彻落实好总书记提出的“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要求,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带头塑造家风、维护家规,带头知敬畏、存戒惧、讲感恩,对亲属子女“看得紧一点、管得勤一点”,守好家风家教防线,严防祸起萧墙,切实管好家人、处好家事,努力成为“积善之家”。
第三,在压紧压实责任中践行《条例》要求,切实做到不踩红线、不触底线
学习贯彻《条例》,关键还是要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中。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必须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推动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纪律、管纪律、执行纪律的良好局面。一是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居于主体地位、负有主体责任,是纪律建设责无旁贷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纪律建设贯穿各项工作,用纪律管住管好党员干部,坚决防止突破纪律底线。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加强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动真碰硬,以严明纪律的实际行动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二是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条例》突出“关键少数”,规定了“领导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其主管范围内切实履行应尽的领导职责,不能为官不为、失职渎职,充分体现了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的特点。我们要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在学深悟透《条例》上带好头、作表率,逗硬执行纪律、严格遵守规矩,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三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要求我们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所在单位和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我们要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切实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研究分管部门和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纪律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把党的建设同业务工作一体研究部署推动,切实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发言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