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组织处理”之镜 明忠诚担当之责

更新时间:2024-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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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GCD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此项规定的出台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做好组织处理工作,有机衔接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提供了重要遵循,也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带头人”、生活上的“正派人”提供有力保障。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用好组织处理不仅能促进干部对标对表干、保持清醒干、从严从实干,更能激发为民服务热情,提升为民服务工作效率。

  “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以组织处理为镜,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规定》中明确提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等情况应当受到组织处理。党员干部应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提升党性修养,时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用理想之光照亮奋斗之路,用信仰之力开创美好未来。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工作和生活上,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与人民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有盐同咸、无盐同淡。

  “兵无将而不动,蛇无头而不行。”以组织处理为戒,做工作上的“带头人”。《规定》中明确指出“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等情况应该受到组织处理。党员干部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扛起工作责任,始终做到责任在心、担当在肩,知责、负责、尽责,使“有目标、尽责任、快节奏、高效率”成为工作常态,“高标准、当先进、创一流”成为自觉追求。不仅要有时不我待的精神、坚定不移的恒心,更要有会干事、干成事的本领。只有时刻秉持本领不够的危机感,一刻不停增强本领,才能形成强大合力、应对风险挑战、抢抓发展机遇,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己不正,焉能正人。”以组织处理为鉴,做生活上的“正派人”。《规定》中明确指出“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等情况应该受到组织处理。党员干部干任何事,做任何工作都要正直正派,做“细心人”,留心交往圈;做“铁面人”,盯紧生活圈,切不可自缚于“关系网”,在不知不觉中被“围猎”,时刻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友,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不断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以优良作风为全党全社会作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