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编制预算定性依据:
(1)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支范围,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2.预算编制不完整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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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会计档案资料不完整定性依据: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6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