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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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前期制度与之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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