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关于外部董事监督的对策研究

更新时间:2024-04 来源:网友投稿

通过梳理新公司法中外部董事相关内容,结合当前国有企业发挥外部董事作用实践中的问题和思考,就未来工作如何谋篇布局、协同高效开展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公司法涉及外部董事核心条款的解读

(一)优化公司治理

新公司法一是调整了董事会的职权,将11项职权缩减为10项,增加了企业灵活自治的空间;二是取消了董事会人员上限规定,明确可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且可行使监事会职权等;三是强化董事责任,在关联交易、维护资本充实、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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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主动作为,建立董事会的制度化安排,如将董事会频率固化为两个月一次或一季度一次,时间固化为每两个月的第一个星期等。固化董事会频率和时间能够增加董事会顺利召开的“执行力”,有效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国有企业合规体系的治理机制已通过立法形式进行规范,各级国有企业需逐步建立内部合规治理机制,强管理、调结构、防风险、建生态,持续推动经营业绩的高质量增长。除了内部审计监督之外,更要重视和发挥党委监督、政府审计监督、巡视巡查等多种方式的合力,做到“以我为主”,与外部董事一起构建更加结实、更加坚实但又保持灵活性和高效能的第二道和第三道公司治理防线。

最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应坚定不移地建立独立、民主、开放、包容的公司文化,鼓励外部董事畅所欲言,并对国企领导班子和经营层充分授权,这样才能真正推动董事会健全有力地发展。

如何建设好国有企业董事会,如何发挥好外部董事的作用,很多时候既涉及“应不应该办”的价值判断,这样可以把实事办好;也涉及“可不可以办”的技术判断,这样可以把好事办实。

作为国有企业自身,在原则性问题上辨析对错,把更多不可能变为可能;在整体利益考量上权衡利弊、判断可行性,才能做有创造力的执行者,更好地提升整体治理效能,更好地促进长远和整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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