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下称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有效防控政府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与政府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所称采购,是指以签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管理是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执行管理、采购验收管理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
(一)严防廉政风险。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此处隐藏8747字,下载后查看---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单位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采购预算与计划、采购活动和采购验收等采购业务的全过程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审查重大项目采购前的预算及配置是否合理、合规,采购方式是否合规,采购合同是否规范完善,验收是否严格,采购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舞弊、浪费积压等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单位绩效管理的要求,主要从采购成本、业务效率两方面衡量、评价采购业务的绩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