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9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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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X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