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生活纪律教育的优良传统及历史经验..1
- 杨云霞、李懿:
规范中共党员生活纪律的党内法规完善研究基于道德法律化视角....15
- 石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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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在制度层面上,党章对生活纪律也做出明确规定。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要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的义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的生活纪律建设。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华社一份《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的材料上做出批示,要求“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013年在全党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是整治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其中,“奢靡之风”、“享乐主义”就是针对党员干部生活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2013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2015年修订的《中国GCD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党员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在六大纪律中单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在公共场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等四个方面对党员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做出处分规定。
新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与2003年《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相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一是聚焦“日常生活”。新条例把2003年条例关于“骗取荣誉行为”归入组织纪律,把“临危不救行为”归入群众纪律,主要处分行为是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违纪行为。二是体现与时俱进。新条例关于生活纪律的规定,是十八大以来反“四风”特别是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实践成果的制度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三是突出党纪特色、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新条例删除了“破坏军婚”“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规定了纪法衔接条款。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生活纪律,做到言有所戒、形有所止,坚决守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