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调研与思考

更新时间:2024-10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要求“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对政府在构建营商环境中的职责作出相应指引。可见,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政府自身的法治化,只有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够实现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科学及全面监管,营商环境才能真正优化。

一、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基准

价值基准是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标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规划的法治政府建设总体目标,通过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应从“职能—行为—程序—责任”的基本框架入手,以政府职能科学法定、政府履职合法充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行政责任严格公正作为价值基准。

(一)政府职能科学法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首先应做到“转变政府职能”,即要求政府主体的行政职权设定和配置科学、合理、清晰,符合营商环境的发展需要和政府定位,这也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前提。具体来说,职能科学,要求政府定位既不越位亦不缺位,让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职权法定,指的是政府的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由法律所规定,通过政府监管市场的一切要素,如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监管限度与手段等,即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职能科学法定的根本前提是加强和完善地方法规规章等制度规范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提供政府实施具体行为的指导准则,同时也作为政府实施具体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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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态化问责机制建设,全面强化行政责任的担当机制

其一,实质化、常态化构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具体路径包括:追责主体方面,提升行政权力内部监督的专业化专门化,外部重视人大作用,加强其对同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权力。责任对象方面实行“党政同责”,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负责人的个人决定责任与党委集体负责制作出区分。责任形式方面,明确只有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才能够适用于终身追责,其他责任追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扩张。追责事由方面既要依比例原则处罚,限定宽紧适度,不能矫枉过正,又要做到明确清晰,减少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使用,增强操作性。追责程序方面注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不怕“出丑露怯”,对于事前追责事由与依据、事中追责的调查材料和事后的处罚措施等都应予以公开,同时要配套责任追究的救济制度。

其二,常态化的政府信息深度公开机制建设。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扩大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既要认识到信息公开本身所具有的正当程序价值,将信息公开制度逐步纳入行政程序法规范,使其上升为法律,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行政程序制度;同时也要注重建立公开诱导机制,即以信息深度公开为目标,通过行政层级结构“自上而下”的引导及社会公众主体“自下而上”的参与,利用政府官方网站、自媒体等各类互联网平台媒介促使政府主动公开更全面、依申请公开更高效、公开程度更深入。

其三,加快法治政府的数字化转型。首先,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数据采集、储存、共享、安全等标准体系,建立共享交换目录,完善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层级间数据回流机制,向公众开放更多数据资源,为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其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如推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商品服务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做好城市环境、交通、治安等系统的动态监测与智慧监管。对有条件的企业和必要产业加快生产经营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最后,完善数字治理体系,提升数字治理效能。推广基层党政服务平台,整合数字党务、数字政务、便民服务,建设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丰富平台服务内容,推动一站式政务服务。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增强民生服务、社会管理、应急管理等综合能力。

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过程中,通常遵循着“形成决策—作出决定—执行决定—实施行为—接受监督—承担责任”的基本逻辑,本文从该逻辑过程出发,从中提炼出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四大构成要素即“职能—行为—程序—责任”,从而具体探讨为使营商环境在现有基础上达到“优化”应符合怎样的价值基准、距离价值基准还存在怎样的现实差距和优化空间及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如何做”的实现路径。不可否认的是,“法治”本身在最初是作为一件“舶来品”进入我国研究和应用视野的,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通过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既应汲取现代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精华与共性,更要注重进行符合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改造,同时还需防止掉入思维片面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