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

更新时间:2024-10 来源:网友投稿

一、《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背景

中国GCD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一直以来,我们党对纪律建设都非常重视。

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2003年《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纪法不分的问题,2003年《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一是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二是将违纪种类由原来的九大类整合为六大类,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三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四是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一些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比如,2015年《条例》体现了整治“四风”的要求。再比如,将《中国GCD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列入第八章,给党员干部划出了行为红线。2015年10月,在《中国GCD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中国GCD廉洁自律准则》与《条例》一起发布。可以说,廉洁自律准则是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而《条例》则是党员和党组织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由此可见,2015年《条例》相比原来作了比较大的修订,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首次修订。

2018年8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并决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15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也是党的十八以来的第二次修订。那么,为什么要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订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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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不光要掌握《条例》中的纪委办案的程序,还要了解宪法、刑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

一个注意

一个注意,即要注意纪委的党纪处分与监委的政务处分、各单位的政纪处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法院的司法判决之间的区别。如果既是党员又担任公职,那就先党内后党外,也就是先给党纪处分再给政务处分,然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党员但有公职,那就是政务处分,然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单位给了一个政纪处分,那监委就不能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再作一次处罚了;同理,如果监委作出政务处分,那单位也不能再处罚了。这就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处罚两次,而且监委的政务处分、单位的政纪处分两者不能重复,也不能代替。

注意这种情况,如果你违法了,被公安机关拘留了,然后通报给单位,单位经核实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这叫先党外后党内。那要是被法院判了呢?如果是公务员,开除公职;如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会被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管制、拘役则不一定;如果是党员,基本上是开除党籍,若没有开除党纪,处级干部报市纪委,司局级干部报中纪委。不过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基本上都是判刑就“双开”。所以,广大党员干部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不能触犯法律,“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来看案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晨,知法犯法,利用司法权大肆敛财,结果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本案中,王晨是在被“双开”之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而在实际生活中,也有法院判了之后再“双开”的。不过,无论哪种情况,结果都是一样的。再看,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一天晚上,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毫克,达到“醉驾”标准。后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这拘役一个月看似很轻,但它是主刑之一。所以,依据《条例》中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这中间,李某所在单位纪委提出,考虑李某有认错态度好,工作表现不错且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报请中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但是,中纪委没有批,主要因为李某的故意犯罪,且拘役又是主刑之一,依据《条例》应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教训很深刻。李某因“醉驾”被判刑,按照《条例》被开除党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被开除公职。这么多案件都警示我们,一定要有底线思维,要有遵纪守法的意识,否则思想上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