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市县工作安排,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X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X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考核评议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创新、确保实效的原则,突出量化评价,强化过程管控,严格责任落实。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受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织对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会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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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者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造成影响的,由县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镇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药安办。县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镇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县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镇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镇加强指导。
第二十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评议考核等次;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