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管理中心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采购,是指区属企业使用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并明确各方职责:
(一)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企业采购的政策拟订,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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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奉化区区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意见》(奉国资〔2017〕74号)及区国资管理中心原涉及企业采购事项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