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情况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4-10 来源:网友投稿

不法分子对老年人的营销手段和吸收资金的手段相对比较传统,以面对面“接触型”非法集资为主,且名目繁多,具体可分为预定养老机构床位、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以高息返利为名吸引投资养老服务、办理养老服务会员卡四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具有集资方式多样、受害范围广、损失金额大等非法集资案件一般的特征。同时,由于对象为老年人群体,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更加鲜明、危害更加严重。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迎合老年人需求。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有养老服务需求,但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的现实,以提供价低质高养老服务的名义向老年人吸收资金。二是以专业营销宣传和“高大上”包装迷惑老年人。大部分案件中,不法分子都聘请专业营销团队,营造公司“靠山硬”、资本雄厚并且符合政策扶持、前景良好的假象。三是打“亲情牌”迎合老年人心理。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建立虚假的亲密关系,并以附送小礼品等手段,赢得老年人信任。四是吸收的大部分资金被用于个人挥霍。此特点也是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区别于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运营管理行为的根本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中,大部分不法分子将老年人预付资金用于个人偿还债务、挥霍享受、支付营销团队工资等。五是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养老钱”受到损失,引发老年人生理或心理疾病,带来家庭矛盾以及人际关系不睦。

二、原因剖析

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反映出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迫切需求和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现实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行业发展中的乱象和监管的短板。

预付费监管措施有待完善。2020年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基本为空白。目前,河南省、安徽省、湖北省、福建省厦门市等地印发了对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的管理办法。案件中反映的养老机构预收资金不进入机构账户,而进入空壳公司甚至管理者个人账户的手段反映出对养老机构的资金监管,尤其是预付费监管的短板,亟待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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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监管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肩负着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等场所的职责。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的执法队伍,是实现执法目标的重要保障。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养老服务执法队伍,对养老机构日常监测中风险隐患突出的加大行政检查力度,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建立养老服务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执法部门与管理部门通力合作,降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