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外聘教授讲课、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扎口管理、依规接待、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本校公务接待,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公务接待前,校委办须填写接待审批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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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制度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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