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的实施意见和计划,制定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计划。
(二)制定和调整本单位、部门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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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2.有意向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因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工作业务区别较大,“三重一大”决策的内容也有很多不同。如有需要,这些单位、部门可参照本试行规定,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