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把坚决维护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等方面的纪律规矩。政治属性是《条例》的核心和灵魂。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位列首位,篇幅最长,条款最多,增加、调整的内容也相对较多。如总则第三条增加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分则第五十六条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由之前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七条将“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之前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八条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同时,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处分决定;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两个维护”贯穿《条例》始终,体现了鲜明的政治特色。
(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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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坚持责任全链条、管理全周期、对象全覆盖。责任全链条,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新官必须“理旧账”。《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需履职尽责。各级党组织各司其职、各谋其位。各级党委(党组)要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管理全周期,无论在职还是退休,线下还是线上,必须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第五条明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充实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内容,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全周期规范党员干部言行举止及从业行为。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在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强调,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党员干部不得利用原职务之便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对象全覆盖,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第一百四十一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分则第八章,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行为的同时,强调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约束。
(三)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既从严管理又鼓励担当
《条例》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明确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为准确识别行为性质、区别对待行为结果提供依据,激励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正确履职,勇于担当。第十章增写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第一百三十一条)、“统计造假”(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第一百三十五条)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九章对不作为、乱作为作出具体处分规定,明确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第一百二十六条)、“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正确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集聚爱国奉献优秀人才是《条例》的目标。第八十五条增加“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处分规定;第八十六条强调“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彰显监督执纪的力度与温度。第十九条明确对轻微违纪、无意过失的识别与处理;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推动执纪执法贯通衔接
《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法重于纪,推动执纪执法贯通衔接,实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完善纪法衔接条款。第三十条分三款对党纪处分和违法行为范围进一步细化,更好促进纪法衔接。第一款针对多发易发行为,充实规定“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第二款新增“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进一步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第三款新增对涉黄涉毒党员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释放出党纪对失德失范党员严惩不贷的决心。促进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第二十八条强调,“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三十一条提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推动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相辅相成、一体贯通。《条例》借鉴法律有关规定,进一步充实“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第十七条)和“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五种情形(第二十条)。同时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底气、干劲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