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多功能乘用车(MPV)、客车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编制管理、标准控制、规范使用、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X镇人民政府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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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鼓励社会公众和单位内部职工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可向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