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50000

更新时间:2024-05 来源:网友投稿

本章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八条。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纪律是党的六大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列第四部分规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强调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2017年10月,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强调要对党忠诚老实,自觉同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中央集中领导和团结统一的言行作斗争。所以,严明政治纪律,不仅有利于落实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而且有利于通过强化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起来,进而让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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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管党治党实践中,除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纪律处分条例》等成文的党内法规,我党还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一大批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理论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三大我党始终坚持并且不断完善的优良作风。这些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了长期实践的检验,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对于在工作中违反此类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党纪处分。例如,若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对人民群众态度简单粗暴,或者在决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民意,造成了群众的不满,即违反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项优良作风,应根据本条之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本条有四项构成要件:第一,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均可构成。第二,客体是党的规矩。第三,主观上是故意。第四,客观上是“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

【适用要点】

在适用本条的过程中,需注意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竞合问题。在依规治党的伟大实践中,《纪律处分条例》已将一些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明确为成文的党纪条款。例如,对于严重违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人民群众十分反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以兜底条款的形式对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纪律红线。又如,对于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历史虚无主义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将“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行为纳入了党纪处分的适用范围,从而捍卫了党和国家以及人民军队的尊严,以成文法规形式维护了我党一以贯之崇尚英雄、敬畏英雄的优良传统。因此,本条作为兜底条款,仅在《纪律处分条例》其他条款未作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方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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