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11000

更新时间:2024-05 来源:网友投稿

本章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指导思想,党组织和党员遵守、维护党的纪律的一般要求,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基本原则,以及《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等内容的规定,共六条。作为“总则”的第一章,本章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要求的基础上,全面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以及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作出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严明党的纪律,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信念和决心。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GCD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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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了《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即党组织和党员。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下,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全面覆盖,以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为基本点着力构建党内监督全面覆盖,并已形成和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治理格局。党内监督全面覆盖即意味着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容许存在不受党的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委工作部门等,党员包括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干部和未担任党内职务的普通党员。

二是明确了《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要件,即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和“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是《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两个客观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从纪理上来说,党纪责任是党组织和党员由于违犯党纪而引起的特殊义务,它总是与违纪行为联系在一起,有违纪行为才会有党纪责任,无违纪行为则无党纪责任。一方面,违纪行为是产生党纪责任的事实根据,它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决定着党纪责任的有无及党纪责任的程度;另一方面,党纪责任是违纪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它有着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法,按照违纪行为性质和类型不同,可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责任、违反组织纪律的责任、违反廉洁纪律的责任、违反群众纪律的责任、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违反生活纪律的责任。尽管党纪责任因违纪行为的存在而产生,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纪行为必然会产生党纪责任。比如,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受到党纪责任追究。就纪律处分而言,党纪责任的功能在于调节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党纪责任是纪律处分的前提,纪律处分是党纪责任的后果;另一方面,党纪责任的程度影响纪律处分的轻重,纪律处分是实现党纪责任的重要方式。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面临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追责”与“问责”的关系问题。从党内法规体系来看,党的责任制度事实上是由以党章为统领的众多党内法规所共同建构而成,不同的党内法规在责任内容的设定上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这意味着各种责任之间存在责任竞合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追责”与“问责”的关系,是准确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对“追责”与“问责”关系的认识不清,容易将“追责”与“问责”混为一谈,没有根据地扩大问责对象范围,抑或应负责任的对象未被问责,从而出现“追下不追上”“甩锅式”等问责泛化简单化现象。从纪理上来说,“追责”主要指的是党组织特别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的党纪责任,“问责”主要指的是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依据党章、《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两者虽同为责任追究,但是在责任追究的依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等多个面向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并且,“追责”强调普遍意义上的违纪惩戒,“问责”则强调特殊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作为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新增的一项工作原则,不仅彰显新时代党的问责工作以严的主基调监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秉公用权的价值理念,同时也凸显职权赋予与职责承担相统一、相匹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功能作用、责任后果不一样的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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