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总体要求、责任内容、工作机制、实施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出台《意见》,是落地落实落细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指示精神的战略性举措,也是基层巡察整改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用好问责利器。当前,基层巡察整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基层巡察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抓人不抓己”式担责。部分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主动担责不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时对他人要求很严,对自身要求很低,整改过程中没有把自身摆进去,整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整改中部分党组织对分管领导及部门要求很严,强调要认真谋划研究制定措施,扎实落实整改,但是没有从自身履行主体责任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责任落实不力,有的乡镇甚至让村干部轮流背处分、担责任。存在“抓下不抓上”式担责。部分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就是安排部门及下级落实整改任务,没有以下看上、以小见大,没有认真查找党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研究问题不够、整改措施不细,没有细究管党治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有的将整改主体责任交由部门或下级来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下移。比如,有的乡镇将巡察反馈问题中指出的村级问题直接交由对应的村整改,导致整改措施无针对性,持续整改不到位,整改工作效果不佳。存在“抓易不抓难”式担责。巡察整改事项要求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应,所有问题整改都要有对应的整改措施和结果,特别是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是如此。但是部分党组织对整改困难大、矛盾多的问题绕道走,专捡“好吃的肉”,不敢啃难啃的“硬骨头”,对有些棘手的问题绝口不提,搞选择性整改。如,某镇党委对巡察反馈的环境污染问题、征地拆迁款长期拖欠问题无整改措施,也没有跟进整改落实进展,导致群众信访投诉不断。
(二)巡察整改追责问责不严。存在“隔靴搔痒”式问责。少数党组织主要领导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敢、不愿主动担责,提到追责就是对下级分管领导轻描淡写的约谈;有的分管领导对所管辖领域出现的问题,仅仅搞个假约谈就代表了追责,有的甚至不追责问责。比如,关于招投标管理不严,工程项目拆分、化整为零逃避管理,规避招标的问题;合同管理不规范,资源发包合同遗失,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在整改中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往往以补谈话记录、补会议记录的方式进行纸面整改。有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个别约谈,有的让相关责任人写个书面检讨完事,搞虚假整改,追责问责流于形式。存在“和风细雨”式问责。有的对巡察指出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没有动真格,追责问责轻飘飘。比如,对巡察反馈的村级账外负债问题、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没有进行相应的追责问责,只是在整改报告中提到对相关干部给予了口头批评教育;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中偷工减料的问题,往往都是将责任一股脑推给所在村,让他们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进行后续的维修、补救,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追责问责不严肃,没有达到震慑效果。存在“避重就轻”式问责。针对惠农资金管理不规范、村级开支混乱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问题,本应纳入加重处罚的范围,但是部分党组织仅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责令检讨,并没有对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从严追责问责,追责问责失之于软。
(三)巡察整改举一反三不够。存在“蜻蜓点水”式整改。部分党组织对反馈的问题搞被动性、应付性整改,巡察指出哪个村存在问题,就要求哪个村落实整改,对巡察指名道姓反馈的问题重点整改,而对其他没有点名的单位或没有巡察过的单位就不管不问,导致巡察整改不全面。没有达到巡察一个单位、发现一个问题、推动一片整改的效果。存在“上推下卸”式整改。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问题和矛盾上交,遇到问题不是从自身找原因,总是从客观找理由,致使一些问题一直无法整改到位,有的甚至多次整改仍无法解决,导致下次巡察旧问题依然存在。比如,对巡察反馈的“项目招投标流程不规范”“未招先建”“审批手续流于形式”等问题,认为是上级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因此整改时仅针对巡察指出的几个村的问题开展相关整改,没有在管辖范围内从根源上开展规范性的全面整改。存在“敷衍塞责”式整改。部分党组织只对巡察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没有举一反三,没有建立规范的切实可行的整改规章制度。对出现的问题没有追根溯源,认真反思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从而建章立制全面规范整改。有的照抄照搬生拉硬套,具体操作时不能按照制度的规定规范行政行为,导致巡察反馈的相关问题屡次巡察、屡次整改、屡次发现。没有从建立长效机制上规范整改,没有达到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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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巡察整改质效的对策建议基层巡察整改工作牵涉多方责任主体、关涉多个领域,构成了复杂的“程序密码”,要突破基层巡察整改中遇到的“瓶颈”难题,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好总书记关于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重要指示精神及《意见》的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在疏“堵”破“难”方面多下功夫。
(一)从严从实传导巡察整改压力。一是通过严格履职承诺抓整改。将整改融入日常工作与班子队伍建设,被巡察党组织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特别是要有“我作为党组织书记,对问题整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整改不实或者虚假整改,愿承担纪律责任”的承诺。党组织第一责任人要用“赶考”的思维,真正把自身摆进去、认识摆进去、行动摆进去,切实增强整改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要解决存在的问题,更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治理能力,主动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用实际行动和整改实效向人民交出一份合格满意的巡察整改答卷。二是通过深化成果运用抓整改。严格按照《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把“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的理念传导到各级党组织中,查政治态度、查责任落实、查任务落地、查整改成效,形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抓整改、其他分管领导具体抓整改的整改责任机制。要把整改成效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深化成果运用,层层传导压力,让人人都参与到整改工作中来。要推动巡察整改结果使用,树立优必奖、过必罚的鲜明导向,制定配套的落实制度,强化整改成效的存在感和权威性。比如,建议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提拔时,要书面征求当地巡改办的意见。
(二)紧盯关键环节强化整改监督。一是突出节点控制。巡察督察人员要根据巡察整改的时间节点要求,制定整改进度时间节点表,并根据时间节点表要求跟踪检查,切实履行整改日常监督责任。要及时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督导被巡察党组织主动认领问题,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制定好针对性强的整改方案,根据时间节点抓好整改落实。二是完善清单管理。加强整改台账式管理,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措施及时间清单,使整改可跟踪、可评价、可问责。定期核查验收,做到整改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切实巩固整改成果,谨防问题反弹。三是强化跟踪督办。回访督察人员要不定期上门开展检查督导,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督办检查,并建立督办事项档案,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整改进展缓慢的党组织负责人及时开展约谈。对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质效不明显的提请追责问责,甚至提请党组织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或者避重就轻、小而化之敷衍整改的,依据《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请纪委监委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健全协作机制汇聚整改合力。一是健全协作机制。巡察办要发挥好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分析的“中枢”功能。健全多部门部门协作机制,增强巡察整改监督合力,督促巡察工作专项检查问题整改,审核专项检查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跟踪了解每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问题线索处置、移交建议办理等情况,并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统筹做好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二是推进标本兼治。有关部门应结合巡察工作反馈意见,对被巡察党组织相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的监督,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共性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举一反三,找出病灶,推进标本兼治。
(四)写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一是强化巡察督察队伍建设。选用并储备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突出、工作作风优良的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的巡察整改回访督察队伍,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整改落实,确保关键时候拉得出、用得上、督得准。加强回访督察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巡察督察干部业务素质,提升指导能力,使巡察整改回访督察人员有一双发现问题的慧眼,能够及时正确有效地指导各被巡察单位规范开展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二是健全制度深化系统治理。在整改中对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度层面的相关问题,应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根源,制定相关制度予以整改。有关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对巡察通报的专题报告或行业内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应认真分析研判,结合工作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深化系统治理,推动解决相关行业领域的深层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