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23-11 来源:网友投稿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原则。

四、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遵守“六大纪律”,规范约束言行举止,慎独慎微,严以自律,做到“六禁止”:

(一)禁止发表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乱猜测乱议论乱告状,编造、传播政治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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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考察考核、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八、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其注意;对未达到党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开展执纪审查调查,依纪依法处理。

九、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按照干管权限,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依据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分级落实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责任。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实施。对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纪检监察干部出现问题的,按照“一案双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