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持续净化优化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政治生态,保障交通运输事业在“十四五”末期及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根据《中国GCD章程》《中国GCD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及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关于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局2026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是指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对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政治环境、政治生活状况、政治发展态势,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表现、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系统考察、综合评估、动态监测的工作。
第三条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必须坚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聚焦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主题主线,围绕2026年全市交通建设、运输服务、行业治理、安全生产等中心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做到精准画像、靶向施治,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XX篇章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四条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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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责任制。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敷衍塞责,导致分析研判流于形式、问题失察失报的;对提供的相关情况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对分析研判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机关党委(纪委)承担。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