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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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做好贯彻执行。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