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装饰装修以及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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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配备计量、照明、洒水、摊铺、碾压等设备,或者未设置排水、消防、视频监控等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超过规定消纳容量接收建筑垃圾或者达到规定消纳容量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管理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