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51”,而该标准xx年x月发布,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国标发布日期;属于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对反映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认可,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没收违法所得xx元、罚款xx元,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x月x日,xx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审核后,进行了负责人集体讨论,讨论认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xx元、罚款xx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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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裁量理由。本案中,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为5万元,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裁量,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5000元。
(二)执法示范点
1.严格执法,保障群众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企业的诚信失守,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本案的查处,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推动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
2.包容审慎,坚持处罚教育相结合。本案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至案发时止,未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管局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推行柔性执法,包容审慎,指导其合规经营,对营造审慎包容的市场环境,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加强监督,推进社会共治共享。本案案件来源于社情民意服务平台,通过处理投诉举报,进而发现案源,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