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工作管理机制,减少电子卖场价格虚高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本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互联网+监管”交易平台,主要为预算单位提供制度保障,以实现物有所值,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
第三条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娄底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采购人作为电子卖场的采购主体,承担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和完善电子卖场内控管理制度,细化内部岗位职责与分工,明确决策程序和采购标准,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加强对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切实落实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及时堵塞漏洞、提示风险和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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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控电子卖场交易情况,杜绝成交价格虚高、交易异常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娄底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有政策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细则精神制定各县市区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