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0 来源:网友投稿

近期,市委办公厅“八张问题清单”督查指出,部分学校仍存在“杜绝开具明文规定外的证明事项,村(社区)落实难”问题,要求对开具贫困证明问题进行整改,现就自查自纠专项整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整体要求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和《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重城管院发〔2019〕63号)明确规定,学生本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督查审计发现,仍有个别学校要求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村(街道)盖有公章的贫困证明,这既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政策规定,也增添了学生和家长负担。

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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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重视,认真自查

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是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学院要牢固树立为学生和家长服务的理念,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于2024年1月12日前将学院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纸质档和班会照片电子档报送资助中心。

特此通知。

学生处

202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