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模式,是指消费者在商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根据商家提供的营销方案以优惠价格预付费用,然后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模式。相较于传统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能够提高交易效率,满足消费者的价格优惠需求,但其也存在明显弊端。其一,消费者履行义务的前置性限制了消费者选择自由。其二,商家履行合同义务的滞后性弱化了商家诚信履约的利益约束机制。其三,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上述特点也决定了商家诚实守信是保障预付式消费模式得以存续的关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监管存在漏洞,有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倒闭,实际控制人“卷款跑路”的失信事件时有发生。更为恶劣的是,有些机构在“跑路”前大量向消费者低价出售“会员卡”、“贵宾卡”或“打折卡”,收取高额预付费,并将其转移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成为一些不法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套路,“卡还在,店没了”的情况让不少消费者头痛不已。因此,如何从源头上堵塞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制度漏洞、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前应当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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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高相关立法的针对性与全面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针对预付式消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一些地方政府都曾发布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预付卡发放企业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些立法存在如下不足:一是不同部门出台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立法位阶低,而且零碎分散;二是预付式消费模式涉及行业广,现有的部门规章调整范围有限;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小,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发卡企业的制裁震慑力度存在不足。鉴于此,应适时通过专项立法,全面规制预付式消费,明确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商家的市场准入门槛、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预付资金的所有权归属、银行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救济途径等内容,从而将预付式消费模式纳入有法可依的良法善治轨道。
明确预付式消费模式经营企业的准入门槛注册制。鉴于消费者承担了商家违约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预付式消费模式仅应适用于守信企业而非失信企业。为了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应对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商家的法定门槛予以明确规定,如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额、开业最低期限、企业营业额、消费纠纷投诉记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预付卡发行限额。对申请建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企业实行注册制管理,严格落实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明确预付卡内资金余额的归属。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具有高度流动性,素有“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因此,一旦消费者支付了预付款项,就意味着发卡企业取得了预付金额的所有权,而消费者只享有债权。这不仅导致发卡企业能以产权人名义挪用和侵占预付资金,而且在发卡企业破产时,预付金额就成了破产财产,消费者不能行使所有者的取回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清算分配。为预防发卡商家携款潜逃,应当规定商家将预收资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独立账户进行托管。托管账户中的预付款以消费者名义开立账户。消费者每消费一笔,商家就即时扣划一笔与之对应的消费金额,未消费的余额还在消费者控制之下。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无权擅自从预付卡中套取资金。如此一来,即使发卡商家破产,预付资金也不属企业对外偿债的破产财产范围,消费者对预付资金享有取回权,有权在商家破产清算前足额取回。
建立协同共治的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为消除多龙治水、多头监管的现象,应当建立以市场监管部门为龙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监察委、财政部、商务部、教育部、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协同监管合作机制,并推进监管的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和社会化。建立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或预付卡企业经营公示监督网,将发卡企业注册信息、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发卡规模、法定代表人信息、第三方托管银行、消费者投诉记录等所有信息在网络上公布。鉴于企业的经营场所变更和维修、租期届满、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和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时上网,激活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诉权。监管者也应依职权及时公布对商家的重大监管措施和处罚决定。基于靶向精准监管的理念,建议监管者重点聚焦消费者投诉多、诚信记录有瑕疵、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即将届满、对外债台高筑、正申请办理停业歇业和清算程序的企业;对恶意透支预收金、挪用大额预付款、降低商品和服务质量、经常歇业的企业,要及时暂停其收取预付款的主体资格,除非其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当的保证金并缴入监管部门指定的托管银行账户。
规范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预付式消费以格式合同的签订为前提,应对这一环节进行有效规范。首先,商家对消费者负有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若商家未履行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其次,立法要明令禁止格式合同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效条款。常见的无效条款包括商家独享最终解释权、预付卡不退卡、过期后卡内资金归商家所有、过期后不延期、记名预付卡毁损和灭失后不补办等。最后,树立消费者友好型的法律解释原则,同时,赋予消费者对格式合同的合理审阅期限,并授权消费者对其质疑的格式条款持保留意见,切实扭转消费者对霸王条款只能接受或不接受的被动局面。此外,为杜绝商家钓鱼营销、尊重消费者理性判断,可以规定一定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冷静期,允许消费者在缔约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