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标准不断完善、机制不断健全,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重视程度较高。通过调研发现,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均将领导干部选任中的政治素质识别评价作为全院性、常态化的重点工作推进,且在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时依据相关标准,并由专人管理负责。
其次,持续时间较长。对于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既包括干部选拔、职务职级晋升等重要节点,也涵盖任职期间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应当说政治素质识别评价贯穿于领导干部整个职业生涯。
再次,识别频次较高。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18%的被调研法院一年至少开展1次识别评价,57%的法院一年2次,25%的法院一年3次及以上。干部选任时对于政治素质达到了“凡提必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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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跨部门专业化”评价队伍。由了解被考察对象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业化的识别评价队伍,包括且不限于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审判管理部门。通过多部门的联合评价,对被考察干部进行立体画像,全方位了解干部在各项工作及日常生活中体现出的政治素质。
拓展“外部监管参与”评价渠道。突破主要依靠单位内部进行政治素质识别评价的限制,重视政法委等上级单位在敏感案件审理时的指导意见,有意识地对司法巡查、巡视反馈问题中涉及干部政治素质的内容进行收集,多渠道、及时性更新、丰富干部政治素质档案。
(四)消化应用:实质运用评价结果实现“深度”识别
充分发挥“指挥棒”的作用。对于识别评价出政治素质过硬的干部,一方面要注重典型培树,形成“树立一个、带动一片”的集合正效应,另一方面在选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特别是要把干部在审判工作一线中司法为民的表现作为重要标尺。
有效发挥“筛选机”的作用。对于识别评价出政治素质不过硬的干部,采取“一票否决制”,设定“待定期”,在该识别评价结果对应的选拔任用、晋职晋升环节中予以淘汰。同时,给予“补课”机会,通过自学、组织学等多种方式,着重进行政治教育,夯实政治基础,在审判实践中锻炼、提高政治素质。对确不能达到政治素质标准的要进行组织调整,真正把考察成果转化为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强化发挥“跟踪器”的作用。探索运用大数据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全链条信息数据库以及“一人一档”干部政治素质纪实档案,打破岗位交流、工作调整壁垒,实现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评价可持续、可追踪,确保政治素质考察的延续性、长期性和有效性,做到“平时有数,用时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