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x〕24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压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
1.严格资金监管范围。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含街道,下同)及以下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下达到乡镇的资金、各级分配落实用于乡镇所辖村级组织的资金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责任单位中均包含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明确资金监管责任。乡镇政府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第一主体,要加强对自身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全面监督,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内控建设,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提升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主战场”作用,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监管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调整优化本地“乡财县管”管理体制,督促县乡两级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内乡镇财政干部业务培训。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全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措施,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列入财会监督重点内容,强化对市县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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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推进系统数据共享。各级教育、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数据资源与财政部门监管系统融合共享。(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机制
24.增强乡镇经费保障能力。省财政厅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有关资金的分配要与各地乡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充分考虑乡镇财政管理绩效和努力程度,对先行先试、管理有效、严格监管的地区给予适度激励,引导市县进一步改进管理、强化保障,促进基层财政平稳健康运行。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对乡镇、村等基层组织运转经费分级保障机制,提高基层组织运转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5.落实乡镇财政人员配置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组织、编办、人社等部门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充实乡镇财政监管人员力量。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配足配强乡镇财政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按照审核、会计和出纳岗分设的原则和稳定、专职、专业的要求,合理定岗定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6.严格纪律约束。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力、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要及时通过工作提示、重点调度、约谈提醒、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问题,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