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精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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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