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4-08 来源:网友投稿

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金制度作用,有效促进我州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xx〕20xx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强化援助服务、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统筹兼顾、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我州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我州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严格依法征收,切实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一)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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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残联等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残保金使用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十六)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要在积极落实惠企政策的同时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实现应收尽收。发改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